113-03-11 | 【轉知】臺南市南瀛公教退休人員協會「創齡教練團志工」招募訊息 |
111-03-17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110-04-20 | 110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奉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請查照。 |
110-01-28 | 銓敘部修訂「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 定」1種,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起生效,請查照。 |
110-01-28 | 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 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請查照。 |
109-09-21 | 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公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由現行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每年調百分之一,至一百十二年為百分之十五,請查照辦理並周知同仁。 |
109-09-07 | 銓敘部函以,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一案,請查照。 |
109-09-07 | 銓敘部令,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者,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得增加給與;如係政務人員在職亡故或退職亡故後始追贈之勳章或特殊功績,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者,其範圍、領受比率及順序,比照退撫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請查照。 |
109-07-24 | 轉知銓敘部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且與其未再婚配偶之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者,其未再婚配偶得依退撫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請查照。 |
109-02-15 | 轉知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配合衛生福利部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109年1月1日由新臺幣3,628元調整為3,772元,請查照。 |
108-08-19 | 108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08年3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30086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請查照。 |
108-08-19 | 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8年3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108-08-19 | 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公布廢止,請查照。 |
108-08-19 | 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相關規定,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專戶扣款覈實收回,不受有關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限制,請查照。 |
108-08-19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2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撫卹金領受人之「子女」範圍亦包含未出生之胎兒,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