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二、至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且已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於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後,重行選擇改為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