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事務所開業執照)相關事項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9日南市社工字第1090367254號函辦理.
二、本市執業社會工作師,請依「申辦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事務所開業執照)相關事項說明」辦理初次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事務所開業執照)、更新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停業、復業暨相關異動等事項備查.
三、為利建制社會工作師各項申辦事項業務,自即日起請使用本公告相關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