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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失智症團體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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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定長照服務機構。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照顧服務費:

1.中度失智(CDR二分)

(1)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2.重度失智(CDR三分)

(1)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

(3)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二)營運費:用以獎助營運之相關成本,提供單位於實際提供服務之一年內,依設立許可之可服務人數,每人每月最高獎助一萬二千元。實際提供服務滿一年後,次年起每月平均開放服務人數之收托率達八成時,持續獎助本項費用,若低於八成則依實際收托比率(實際收托人數/開放收托人數)獎助租金及人事費用,另外聘督導出席費則核實獎助。本項費用,可用於以下項目:

(1)租金:可用於房屋、土地租金,補助單位向地方政府申請獎助時,應檢附租賃契約證明。惟承租人(機關(構))與出租人(機關(構))如屬同一機關(構)之直屬關係,則不予補助。

(2)人事費用:補助單位可用於聘用管理人員、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

(3)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月最多獎助四次,核銷時檢附紀錄證明文件。


四、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8,217,000元。


六、審查方式:依單位檢送計畫書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