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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長照與身障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共融試辦計畫申請遴選須知(北區據點、安南大區據點)

遴選公告


一、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度辦理「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畫」。


二、補助資格條件:經本市合法立案,並具辦理長照或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經驗之組織或機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法立案之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三、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14日(工作天)下午5時(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將應備文件函文並以掛號郵件或親自送交方式,送達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四、計畫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若計畫未獲中央補助,則不執行。


五、本次遴選據點及廠商數量:

(一)北區據點:服務行政區—北區,徵求1家廠商。

(二)安南大區據點:服務行政區—安南區、七股區,徵求1家廠商。

(三)廠商在據點服務區域內需自備場地,依計畫辦理事項,應有辦公空間、諮商空間、活動課程所需空間(至少20坪),亦可結合在地團體辦理團體式活動,增加服務可近性。


六、審查方式:依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

(一)本局審查送件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經初審合格者,另函文通知參加遴選會議。

(二)召開遴選會議審查,由廠商現場簡報。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增設2處(北區及安南大區)共融據點辦理「家照與身障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共融試辦計畫」,每1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320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本計畫所需經費依衛生福利部核定及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為準。

(二)獎助項目參照「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所訂基準辦理。

(三)每個據點應配置家照專員至少2名及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1名(須能固定提供家庭照顧者於參加據點活動期間其被照顧者之安全看視及陪伴),後者之臨時工資每小時至少200元。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