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屬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理新住民家庭支持性服務措施-設置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
一、補助項目
1. 設施設備費。
2. 志工關懷服務交通及膳費。
3. 基本營運費。
二、申請期間
本局將於每年度1月、6月分兩次彙整轄內申請計畫,向社家署提報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大陸事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五)單位所提供場地每週至少開放3個時段(每時段至少4小時)予新住民與其家庭辦理休閒聯誼、團體活動、諮詢服務等。
四、審查方式
由申請單位於期限內檢具公文、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並上傳社家署指定之系統,由社會局收件後統一層轉社家署審查,依審查結果個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1. 基本營運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100元
3. 全案補助金額上限由社家署每年對各縣市預估預算經費分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視每年度社家署預算額度分配。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
婦兒少科 06-2980111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