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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屬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理新住民家庭支持性服務活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屬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理新住民家庭支持性服務措施-支持性服務活動 

一、補助項目

1. 個案服務費。

2. 訓練及活動費。

3. 專案計畫管理費。

 

二、申請期間

本局將於每年度1月、6月分兩次彙整轄內申請計畫,向社家署提報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大陸事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五)辦理促進新住民與其家庭權益、福利服務之活動,包括成長團體、親職教育、權益保障講座、互助支援網絡、種子師資培訓、培力訓練、研討、宣導等。

四、審查方式

由申請單位於期限內檢具公文、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並上傳社家署指定之系統,由社會局收件後統一層轉社家署審查,依審查結果個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視每年度社家署預算額度分配。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
婦兒少科 06-2980111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