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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新住民創新服務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新住民創新服務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一、補助項目:

授課鐘點費、通譯費、撰稿費、教材費、印刷費、材料費、場地租借費、場地布置費、器材租借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交通租賃費、講師遠程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及雜費。

二、申請期間

本局將於每年度1月、4月、7月及10月20日前,彙整轄內申請計畫(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3個月以上),向內政部提報申請。

三、資格條件

(一)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 關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 〔含局等一級機關及鄉 鎮、市公所〕 。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四、審查方式

由申請單位於期限內檢具公文、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應備文件,以上資料須上傳至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管理系統,由本局收件後統一層轉內政部審查,內政部將依審查結果個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應以辦理新住民參與各項社區精神倫理建設、加強活化社區、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之活動。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

(二)計畫內容以新住民參與社區組織或社區內部具長期性及累積性之社區服務型計畫,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

(三)創新服務計畫內容係依在地特性及需求規劃,用以強化新住民及其子女優勢及發展,並掌握訓用合一精神,即兼具培力 課程與延伸之實作服務方案。服務方式為辦理或參與各項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不得有營利、販售行為,且實作服務時數應占計畫總時數3分之1以上。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每年度新住民基金預算額度分配。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
婦兒少科 06-2980111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