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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兒少福利)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補助民間團體辦理。

(二)補助項目:

  1.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每團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及勸募性質之活動,或申請單位辦理內部相關活動、內部教育訓練及接受其他縣市委託辦理教育訓練者,不予補助。
  2. 辦理兒童及少年自我發展性服務優先補助,其內容應具有主題性;包括自我成長、自我管理、生涯規劃、職涯體驗及體驗學習活動。

(三)申請期間:1月1日至11月30日​

※一般性案件之受補(捐)助單位,至遲應於每年度12月15日前執行完畢,未能依限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二、資格條件:

(一)社會團體法人。

(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童、少年服務事項。

(五)配合本市辦理相關兒少福利活動之大專院校、機構團體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補助對象會務未正常運作者,不得申請補助。

三、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送申請計畫書,由本局審核。

四、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中央核定金額補助。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當年度預算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