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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一、承辦人員: 徐小姐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5911

三、傳真電話:(06)2985742

四、住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扶助或補助者,適用本醫療補助。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實際居住本市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學齡前之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調查表。
  2.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全戶)。
  3. 前五款補助身分,應檢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第六至第十款補助身分,應檢具前年度之家庭總收入資料。(含病童、病童父母、病童之兄弟姐妹)(前年度:〈例〉今年113年,需申請111年全戶之財稅證明)
  4.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看護費用之收據正本。(出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5. 所有非指定自費項目之支付明細表。
  6.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7. 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8. 領據。 
  9. 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
  10. 切結書。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七、注意事項

(一)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本辦法補助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但不包含掛號費、證明書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指定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如雜物費、其他費用、衛生用品費、清潔費...等)

(二)自費之藥品材料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使用該藥品及材料有其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非由病童或其家屬指定。

(三)病房費需由院方開立因住院期間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故使病童非自願性住自費病床證明。

(院方需詳填日期、日數、自費病房金額);於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四)詳細補助事項請詳閱「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