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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自付額全額補助

一、承辦人員:徐小姐
二、連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11
三、傳真電話:(06)2985742
四、地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中低收入戶內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六、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由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兒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臺南市社會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
(二)檢附最近3個月内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
(※申請時請告知戶政事戶務所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
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三)全戶財稅資料(薪資證明、全戶之財產、稅籍等證明)。
※財稅證明申辦單位: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電話(06222-0961 地址:臺南市富北街7號。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入獄服刑或在監服刑證明;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等)。
七、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請中低收入戶計算人口離婚配偶(離婚一方父母因係為直系血親仍須列入計算)。
八、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之1.5倍。(112年度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萬4,230元整)。

    (二)動產:以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等)及車輛價值合計金額計算,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12元整。

    (三)不動產:以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計算,112年度不超過新臺幣537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