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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臺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一、為執行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扶助計畫)之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扶助計畫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且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者,其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以下簡稱本扶助 。補助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四、申請本扶助者,應繕具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長證明。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稅籍及財產證明資料等文件。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四)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因特殊事故無法提供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時,得由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郵局存摺為撥款帳戶。
(五)足資證明有補助計畫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前項第一款戶籍謄本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得由區公所函請戶政單位提供。
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料,得由區公所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應由申請人提供。
五、區公所應隨時 受理申請文件,各里幹事及社工員應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及建立檔案於系統,並轉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受理後依評估報告核定,並將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區公所得請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得由區公所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或依社工員實地訪視評估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經評估為脆弱家庭並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對象之個案,得由受託辦理脆弱家庭業務之機構逕行轉介主管機關辦理。
個案,得由受託辦理脆弱家庭業務之機構逕行轉介主管機關辦理。
申請案經核准後,由主管機關按月撥款入申請人提供之郵局帳戶。申請案經核准後,由主管機關按月撥款入申請人提供之郵局帳戶。
六、符合補助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次扶助期間最高為六為六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接受本扶助期滿前受扶助者家庭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原轉介單位之社工員接受本扶助期滿前受扶助者家庭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原轉介單位之社工員定期訪視與輔導。經調查訪視如有不同事由,認有扶助之必要性,得由主責定期訪視與輔導。經調查訪視如有不同事由,認有扶助之必要性,得由主責社工員再提出申請。社工員再提出申請。
社工員為前項訪視時,應評估扶助費用支出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食、衣社工員為前項訪視時,應評估扶助費用支出情形、兒童及少年基本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需求被滿足狀況。經評估扶助原因消失或生活、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需求被滿足狀況。經評估扶助原因消失或生活已明顯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補助。已明顯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補助。
七、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補助計畫之扶助。但經評估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計畫之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八、接受本扶助之家庭,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關懷訪視,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扶助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兒童或少年之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關懷訪視。拒絕關懷訪視。
(四)申請人未將補助款項用於兒童或少年基本生活所需,經勸導、協調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