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府社兒字第1040630803B號函修正名稱及
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生效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政策及制度、保障托
育品質,特設臺南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推動及規劃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制度相關措施。
(二) 研議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及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 其他居家式托育服務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等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遴聘(派)之:
(一) 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
三人。
(二) 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本市轄區內托嬰中心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 本市轄區內家長代表二人。
(五) 本市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 本市轄區內托育人員代表一人至二人。
(七) 本府單位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主計處及消費者保護官代表二人至
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
人員列席說明。
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