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要點
 
一、為提供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危機家庭未滿十二歲或年滿十二歲仍就學於國小之兒童托育補助,促進兒童健康成長,避免因家庭經濟困難或父母疏忽影響其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未滿十二歲或年滿十二歲仍就學於國小之兒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危機家庭情形之ㄧ,並就托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且經濟困難。
(五)未成年少年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二歲之非婚生子女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三、托育補助金額如下:
(一)就托於居家托育人員每人每日托育八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就托於托嬰中心、幼兒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整。
(三)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四)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前項補助高於實際收費者,依實際收費補助。
      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者,補助期間為六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未改善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臨時托育補助金額臨時托育補助金額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補助
四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但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於就托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將相關文件備齊送至本局。
五、本局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員於個案訪視評估後得檢具相關應備文件於每
月十五日前向本局申請補助。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個案評估報告。
(三)戶口名簿影本;如為無戶(國)籍者,須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長證明。
(四)全戶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五) 托育繳費證明單據
六、本局就申請文件審核後,應將核定結果通知社工員及補助對象,並副知托
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
七、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進行撥款,本局將按月核撥:
(一)請款領據及撥款存摺影本。
(二)補助切結書。
申請臨時托育補助者須再檢具印領清冊暨臨時托育紀錄表。
補助期間停止托育或臨時托育者,受補助人及托育機構應主動告知本局,
並自停止托育或臨時托育當月起停止撥款。
八、申請托育補助者不得與二歲以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未就
業家庭育兒津貼、兒童托育津貼、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幼兒教保券、原住民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補助重複請領。但依本要點補助之費用較高者得補助其差額。
    申請臨時托育補助者不得與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重複請領。
九、經費來源:由社會局社會救助金專戶支應,並以經費用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