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重大災害災民臨時安置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南市政府
府社助字第1000742512A號函訂定
一、目的:臺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重大災害災民臨時安置作業,預先勘查安全地點,選定公共固定設施,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所,對災害發生期間危險警戒區居民及無處所可歸之人辦理緊急安置工作,以減輕災民人身安全之危害,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作業程序
(一)防災整備階段
1.社會局應辦事項
(1)協助各區公所針對災害類型規劃災民臨時收容所地點。
(2)協助各區公所整備災民臨時收容所物資。
(3)督導各區公所進行災民臨時收容所安全檢查及維護工作。
(4)協助各區公所建置區域相互支援聯盟。
2.各區公所應辦事項
(1)勘查堅固安全地點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所,因應災害發生前,危險警戒區居民之安遷及災害發生後無處可歸之災民短期安置。
(2)規劃災害災民收容所之任務並妥善編組,執行災害發生時業務範疇內的災害防救事項。
(3)建立民間資源清冊,災害發生時,能迅速結合民間的物資投入災民安置工作。
(4)儲備災民收容所物資並定期管控。
(5)整備災民收容所環境衛生並辦理安全檢修事項。
(6)規劃二次災害之收容替代方案,確保災民收容之安全。
(二)災害應變階段
1.社會局應辦事項
(1)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協助各區公所辦理相關災民安置事宜。
(2)督導各區公所成立災民臨時收容所,完成危險警戒區居民之安遷及無處可歸之災民的臨時安置收容分配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3)掌握災民收容所災民人數及物資分配妥當性。
(4)視災民收容所需求,調度民生物資,使物資使用無虞。
2.各區公所應辦事項
(1)掌理災民收容所開設事項。
(2)提供災民安置服務。
(3)掌握災情狀況,確保災民臨時收容所之安全性。
(4)每日定時將災民臨時收容所之收容人數回報本府社會局。
(5)依災害狀況,開設替代收容所,辦理災民二次安置工作。
(三)災害復建階段
1.社會局應辦事項
(1)督導各區公所辦理災民遣散及返家作為。
(2)督導及協助各區公所辦理相關救助事項
(3)協助各區公所媒合轉介至適當社會福利機構安置弱勢災民。
(4)辦理創傷家屬輔導工作。
2.各區公所應辦事項
(1)依據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相關救助作業。
(2)辦理災民遣散作業,協助災民返家。
(3)媒合轉介至適當社會福利機構安置弱勢災民。
三、計畫實施方式
(一)災民臨時收容所設置
1.各區公所設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應依各區實況勘查堅固安全地點、選定公共設施設置之。
2.災民收容所之空間規劃應以符合人性需求為原則,並考量對弱勢族群之特殊照顧。
(二)災民收容所管理
1.災民臨時收容所應為災民的調查、登記、收容、統計與安全管理、遣散、無依者之協調安置,並掌管其他文書、庶務、出納、防護等事項。
2.各區公所對於收容之災民應登錄、建立相關資料,並確實掌握收容的人數,維護其安全。
3.各區公所應預為編制災民臨時收容所職掌分工、參與各項防災演練,加強與各組成員間溝通、協調,以因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動員,其收容所的主要管理由各區公所成員派兼。
4.災民收容所應就所收容災民之專長編組賦予職務,以強化災民自救能力,協助收容所進行對其他弱勢災民的服務工作。
5.災民臨時收容所所需之炊具、餐具、寢具等由各區公所向民間租借困難或不敷使用時,由各區公所購置使用。
(三)災民收容所安全
災民收容所應隨時掌握收容所之安全狀況,並規劃住民疏散避難路線,以避免二次災害之發生。
(四)災民收容所終止
災民收容期限,應於災害結束確認災民返家安全無慮後終止收容,確無親人可協助且需照顧者,媒合轉介至適當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後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