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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設立許可之人民團體,而未向法院申請法人格,其差異性為何?

一、法人登記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與社團法人差異性大致上有兩點: 

  1. 法人可申請補助案、接受委託辦理專案、標案,縣市政府與機關通常會根據其專案考量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每個機關考量都不同,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之後的單位能夠具有更優質的管理,因此才會要求法人資格。 
  2.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團體對外發起募捐活動,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二、若有收受捐贈,都會要求開收據,收據應編列流水號,並載明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字號,如團體完成法人登記,要併增列法人登記之字號。 
三、至於有開立發票、收據與法人登記的關係、社團法人可否不開立發票的問題,則需洽詢國稅局會較清楚細節,此為國稅局權責。 
四、大體而言,有進行法人登記的團體其財務運作會比較嚴謹,由人民團體科與法院雙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