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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電郵、通訊軟體(如LINE)等方式發開會通知嗎?

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及第29條規定,僅規範人民團體之法定會議召集程序,至於會議通知應採何種送達方式始具通知效力,法雖無明文規定,然會議通知之目的是為使相對人知悉其內容,爰該會議通知如已達到相對人(被通知人)可支配之範圍,被通知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狀態時,即生通知效力。又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宜採可證明維有效通知方式,例如親自送達、傳真、電郵或付郵送達等均無不可,惟其會議通知方式應明定於章程中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俾資遵循,並符合「團體自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