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25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人民團體法第29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另依內政部111年3月29日台內團字第1110280415號函釋:
「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惟視訊會議仍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
內政部108年8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80050300號函及109 年3月18日台內團字第1090280564號函規範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之理監事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前,應於章程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