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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年度營養餐飲服務補助

臺南市113年度營養餐飲服務補助


一、補助依據: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四)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服務使用者:本服務限於居家內使用,補助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之失能者餐費,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二餐。一般戶自費。

(二)長照提供者:衛生福利部經費需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申請作業規定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獎助項目如下:

1.志工服務及交通費:

(1)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日最高獎助二次。遇農曆除夕、春節期間交通費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2)送餐人數計算除接受補助外,自費申請送餐服務且經評估有失能狀況之老人亦ㄧ併計算,特殊情形得經本局審定增加志工人數。

2.專職人員服務費須符合以下資格,每單位限獎助一名專職人員,以行政人員或廚工為限,並適用勞動相關法規。

(1)專職人員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撰寫年度成果報告、結合專業人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飲食服務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招募志工、辦理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 性服務。

(2)專職人力進用資格:大專以上畢業或具有丙級技術士證之廚工(聘 僱廚工者以自有廚房備餐之單位申請為限)。

(3)補助原則:為本項獎助計畫經費合理運用,且受補助之單位應具備一定之服務量能,依一百一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歸戶服務人數核算,單位服務案量達六十名以上個案(僅使用營養餐飲服務個案以一名計、若同時使用其他長照服務,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三級個案以零點五名個案計;第四級至第八級個案以一名計),得獎助一名行政人員或廚工,以提升服務提供單位行政及服務量能,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如單位服務案量為三十名至五十九名,每人每月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得獎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4)另一百一十二年底前已聘用社工人員之單位,可持續聘僱該名社工人員,並依行政院核定「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聘用社工人員之單位須符合服務案量五十名以上個案(僅使用營養餐飲服務個案以一名計,若個案同時使用其他長照服務,以零點五名個案計),單位免編列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但未達本部規範案量,該名獎助社工之薪資應由單位編列百分之三十自籌款;該名獎助社工離職後,不再補助社工人員費用,惟得視案量補助專職人員。

3.場地租金:獎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場地以辦理營養餐飲服務所需為限,同一地點限獎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4.志工保險費:依送餐單位申報志工人數計算,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5.業務費:項目含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及方案相關事宜,含講座鐘點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租金、材料費、國內旅費(限講師)、餐費及雜支;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服務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服務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4)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五十人,二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5)服務人數超過二百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6.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六千元。申請單位以領取專職人員(含一百一十二年底前已聘用社工人員)服務費者為限,獎助經費應作為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

7.設施設備費:項目包含廚房及辦公室設備,已獲核准獎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 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且如為同一地點已申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1)用餐人數六十名以下:

A.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置之單位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B.充實設施設備費:服務滿三年之單位,始得申請獎助充實設施設備費,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

(2)用餐人數六十一名以上:

A.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置之單位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B.充實設施設備費:服務滿三年之單位,始得申請獎助充實設施設備費,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

(3)有關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遇有營運未滿三年之單位有終止服務情形,應按核定獎助之日起,從未使用月份比率,由地方政府彙整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


四、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113年1月25日止。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5,477,893元。


六、審查方式:依單位檢送計畫書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113年基準公告前已聘用社工人力之服務提供單位,113年持續聘用該名社工但未符合衛生福利部規範案量,專業服務費單位需編列百分之三十自籌款。另資本支出經費服務提供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