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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2年度營養餐飲服務補助

臺南市112年度營養餐飲服務補助


一、補助依據: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四)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服務使用者:本服務限於居家內使用,補助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之失能者餐費,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日最高補助二餐。一般戶自費。

 (二)長照提供者:衛生福利部經費需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申請作業規定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獎助項目如下:

     1.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1)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元;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同一志工每次出勤服務獎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人每日最高獎助二次。遇農曆除夕、春節期間交通費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2)送餐人數計算除接受補助外,自費申請送餐服務且經評估有失能狀況之老人亦ㄧ併計算,特殊情形得經本局審定增加志工人數。

     2.專業服務費:

 (1)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需達衛福部規定案量),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結合專業人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飲食之服務方案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志工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性服務,並掌握個案狀況,每半年至少訪視一次,每月至少電訪一次,並撰寫個案服務紀錄,評估其需求適時協助連結長照相關服務或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契約。

 (3)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仁強行為之。

     3.充實廚房設施設備及材料費: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服務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服務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服務人數五十一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4.辦公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位每年

        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再補助。同一點已申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或家庭托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5.辦公室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接受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獎助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6.志工保險費:依送餐單位申報志工人數計算,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7.業務費:辦理志工教育訓練及方案相關事宜,含社工人員個案訪視交通補助費(以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社工員為限)、講座鐘點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租金、油脂、材料費、國內旅費、餐費及雜支;社工人員個案訪視交通獎助費最高獎助單趟新臺幣二百元,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服務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服務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人,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4)服務人數超過一百五十人,二百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5)服務人數超過二百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8.管理費乙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以領取社工人員專業服務費者為限,獎助經費應作為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


四、申請期間: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1日止。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3,128,701元。


六、審查方式:依單位檢送計畫書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

    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112年基準公告前已聘用社工人力之服務提供單位,112年持續聘用該名社工但未符合衛生福利部規範案量,專業服務費單位需編列百分之三十自籌款。另資本支出經費服務提供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