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130127252號函辦理。二、有關本標準之修正,勞動部業以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3號令發布。三、本標準修正第4條第8款及增訂第26條之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應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9條規定於我國執業者),並規範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