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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
本市各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至少以1個行政里為單位,畫定為1個社區 ,並依法公告,再由該社區居民30人以上發起,並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人民團體法」及有關規定程序申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推動各項社區社會福利業務。
人民團體:
  1. 工商團體、人民團體、自由職業團體籌組許可(備)案。
  2. 工商團體、人民團體、自由職業團體會務輔導及督導。
  3. 工商團體、人民團體、理、監事當選證書及立(備)案證書核發。
公益勸募: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提出「公益勸募申請許可」,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合作社:
發展及健全合作社場,推廣合作業務,合作社是經濟弱者基於共同關係及共同需要所組成的組織,民眾可依據自己的需要,向本府申請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 動、運輸、消費、公用等各類合作社。
輔導一般性合作社場、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業務及儲蓄互助社業務:
  1. 合作社成立輔導。
  2. 輔導及審查合作社辦理變更登記及報送年度業務報告書。
  3. 辦理合作教育宣導工作。
志願服務:
  1. 年度工作執行計畫之核定。
  2. 志願服務培訓經費之核發。
  3. 申請加入志願服務隊。
  4. 志願服務人員輔導事項。
  5. 志工評鑑、授證及獎勵表揚。
  6. 辦理志工福利事項。
  7. 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人民團體業務:
1. 聯絡電話
永華中心:06-2982558、2997858、2997859
民治中心:06-6322110
2. 傳真號碼
永華中心:06-2982548
民治中心:06-632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