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設籍或居住本市之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自立生活意願者,優先順序如下:
(二)服務內容:
(三)收費標準:體驗期間使用本體驗室免付費,如為身心障礙者個人所需花費應自行負擔。
(四)承辦單位:
(五)本局業務承辦人員與申訴管道:身心障礙福利科─謝小姐,電話:06─2991111#8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