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弱勢家庭住宅改善實施計畫 一、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邊緣戶等弱勢家庭。 二、補助金額: 每戶最高補助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並視案件量之多寡,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為優先。 三、申辦方式: 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先行實地勘查確認初審合格後,函送市府審核。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 (三)住宅現況照片。 (四)房宅權屬: 1、自有房屋應檢附住宅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非自有房屋須經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並蓋章或簽名。 五、申請表件: 本計畫之申請表件,可自行下載或逕洽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索取。 六、洽詢電話:請洽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