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服務,須符合列規定:
1.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4.外籍看護工臨時或短期間請假者。(請檢附外看重入國許可相關文件(申請方式以內政部移民署規定辦理)及入國來回機票以資證明)
5.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服務內容說明:
(一)服務項目:
1.協助膳食:
(1)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
(2)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限臺南市內醫療院所):
(1)兒童個案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一同前往。
(2)成人個案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復健、療育、傳統民俗治療不在服務範圍內。
4.在宅安全照顧:以確保服務期間個案之安全為主,不得要求服務員提供教學等其他服務,若同一家庭中有其他身心障礙者,則另行申請服務。
5.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二)收費方式:
1.臨時照顧服務:一小時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但全日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2.短期照顧服務:全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八百元計。
3.(國定)假日、農曆除夕、春節期間加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三)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3.一般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本局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四)補助時數(臨托及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併計算):
1.接受臨時照顧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百小時。
2.接受居家服務、日托、住宿教養機構、家庭托顧、啟智班就學或其他經本局補助使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者,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小時。
3.服務以小時為單位,服務未達一小時不予補助,服務一小時以上未達二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以此類推。
4.補助總時數以核定日當月按月數等比計算得之。另短期照顧服務依實際使用時數計算之。
5.遇特殊狀況需延長時數者,需經社工評估敘明理由,送本局審核。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請領身障生活補助費者,協助檢附證明函轉本局。
四、洽辦窗口: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進行評估及派案。
五、服務單位名冊及相關檔案(如附檔),本服務由本局逕為派案,民眾免逕洽服務單位。
六、本局業務承辦人:
身心障礙福利科 梁小姐 電話06-2991111分機8151 傳真06-298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