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服務,須符合列規定:
1.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4.未聘僱看護(傭)。
5.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者,不受前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
二、服務內容說明:
(一)服務項目:
1.協助膳食: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限臺南市內醫療院所):
(1)兒童個案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一同前往。
(2)成人個案需經社工員評估其能力、狀況是否適合由服務員單獨前往或仍需家屬陪同。
(3)復健、療育、傳統民俗治療不在服務範圍內。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備註:本服務不提供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上下學、上下班、到機構等)、侵入性醫療(插管)服務、洗腎例行性回診之服務。
(二)收費方式:
1.臨時照顧服務:
(1)居家式:一小時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全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服務未達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2)社區式:一小時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全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機構式:一小時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全日最高新臺幣二千三百一十元。
2.補助標準:週休二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春節期間民眾自行負擔部分與平日相同。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3)一般戶身心障礙者,服務費本局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三)補助時數(臨托及短期照顧服務兩者合併計算,實際核定時數由本局評估分配):
1.接受臨時照顧及短期照顧服務,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百小時。
2.接受居家服務、日托、住宿教養機構、家庭托顧、啟智班就學或其他經本局補助使用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者,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小時。
3.短期照顧服務依實際使用時數計算之。
4.遇特殊狀況需延長時數者,需經社工評估敘明理由,送本局審核。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對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請領身障生活補助費者,協助檢附證明函轉本局。
四、洽辦窗口: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進行評估及派案。
五、服務單位名冊及相關檔案(如附檔),本服務由本局逕為派案,民眾免逕洽服務單位。
六、本局業務承辦人:
身心障礙福利科 吳小姐 電話06-2991111分機8175 傳真06-298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