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協助本市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因走失後尋獲時,能藉由本局提供愛心手鍊服務得以確認身分,並給予即時援助。
二、實施方式:
愛心手鍊刻上編號、所屬轄區警察分局及分局電話,並由本局將身心障礙者、家屬聯絡人等相關資料函送各警察分局、區公所等相關單位。
三、服務對象:
未滿65歲(逾65歲請申請老人愛心手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並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類別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之一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包含第一類且ICD診斷不得為【9】。
四、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五、 受理單位:臺南市各區區公所
六、申請及領取方式:
(一) 檢具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再送本局複審核定。
(二) 本局核定後通知廠商製作後逕寄送區公所,並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或家屬領取。
七、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