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
一、承辦人員:陳小姐、高小姐、何小姐、黃先生。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05、5906。
三、傳真電話:(06)2983162。
四、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法規依據及相關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四)托育人員至托育所在地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登記事宜。
六、應備文件: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自我評量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九)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