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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市府補助案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市府補助案


一、  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   里辦公處。

(二)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三)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且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二、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三、  補助項目(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一)   水電費、電話費、活動場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茶水、點心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使用電腦伴唱機有關之著作權費(公開演出、公開播送、重製等費用)、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運費、清潔用品費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   物品購置費用(每一物品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   志工相關費用: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四、  審查方式:

(一)    業經本局同意正式設置據點為限。

(二)    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據點運作費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彙報本局辦理審核。

(三)    區公所於收受經費補助核定函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五、  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六、  其他注意事項: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