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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日間照顧服務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申請計畫

114年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日間照顧服務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申請計畫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1. 法人附設:該法人。
  2. 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三、補助原則:

  1. 受「衛生福利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者。
  2. 經本市評估日照服務資源涵蓋值較低(已完成設立及籌設家數/該區日間照顧預估需求人數,未達1)之行政區: 南化區、大內區、柳營區、新市區、歸仁區、安南區、佳里區、關廟區、西港區、官田區、將軍區、六甲區、東山區、新化區、下營區、鹽水區、學甲區、北區、安定區、善化區。

  3. 服務對象為純失智者。


四、獎助項目:

(一) 日間照顧4家單位,每單位獎助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二) 小規模多機能1家單位,每單位獎助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五、受理時間: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1,000,000元。


七、補助方式:遴選優勝廠商

(一)遴選作業:

1、應送文件經初審合於規定者,始得參加;應備文件不齊者,得通知其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

2、採現場簡報答詢。

(二)遴選方式:採序位法。遴選結果如有兩家以上單位序位合計相同時,先依平均得分較高者為較優勝單位;若平均得分相同時再擇配分(權重)最大之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為較優勝單位。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單位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取消其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二)獲得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助之單位,一年內未特約並提供日照服務本項獎助費全部繳回。未滿5年歇業或終止長照日照服務,本項獎助費按其特約或服務未滿五年之月份比率繳回。

(三)本案補助經費由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本局保留計畫經費刪減之權利,其餘不足費用由遴選優勝單位自籌並完成設立,不得異議。

(四))經本案遴選產生之單位,應於一個月內依相關規定提出籌設計畫,取得資格後,送本局申請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經費支用到114年12月31日止,未於期限內辦理視同放棄。

(五)本次遴選取得優勝資格之單位,得於次年度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獎助規定,備齊文件函送本局申請交通車補助,本局俟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核定。

(六)本遴選須知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依照「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子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