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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日間照顧服務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申請計畫

113年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日間照顧服務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申請計畫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1. 法人附設:該法人。
  2. 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三、補助原則:

  1. 以籌設位於國中學區尚未設置日間照顧中心為原則。
  2. 受「衛生福利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者。
  3. 經本市評估日照服務資源涵蓋值較低之行政區。
  4. 服務對象為純失智者。

四、獎助項目:

(一)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 (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物品為限,並優先購置節能設備。

(二) 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四)獎助費繳回機制:接受本項獎助費之單位,一年內未特約並提供日照服務,本項獎 助費全數繳回。未滿五年歇業或終止長照日照服務,本項獎助費 按其特約或服務未滿五年之月份比率繳回。


五、受理時間:自113年6月7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七、補助方式: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服務提供者資格,並依單位檢送申請表並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獎助開辦設施設備改善及材料費申請計畫,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二)單位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取消其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