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助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31963134號函核定之「114年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畫」。
二、臺南市政府辦理衛生福利部114年度獎助「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畫」。
三、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4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貳、申請廠商資格:經本市合法立案,並具辦理長照或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經驗之組織或機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法立案之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參、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肆、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如核定日早於114年1月1日則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若計畫未獲中央補助,則不執行。
伍、據點設置要求:廠商在據點服務區域內需自備場地,依計畫辦理事項應設有辦公空間、諮商空間及活動課程所需空間(平面空間至少20坪),且據點空間應符合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之要求
陸、審查方式:依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
一、本局審查送件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經初審合格者,另函文通知參加遴選會議。
二、召開遴選會議審查,由廠商現場簡報。
柒、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獎助金額
【方案一: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項目】
(一)新申請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新臺幣(以下同)320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113年執行方案一之既有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300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
(二)每個據點應配置家照專員至少2名及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1名(據點須提供固定安全看視及陪伴服務),後者之臨時工資每小時至少200元。
(三)每名家照專員個案管理平均在案數以35案計,如連續3個月每人平均在案數超過35案時得增聘1名人力,可增加獎助70萬元;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之工作範圍應以能固定提供家庭照顧者於參加活動期間其被照顧者之安全看視服務為優先。
(四)在據點服務區域內需自備場地,依計畫辦理事項應設有辦公空間、諮商空間及活動課程所需空間(平面空間至少20坪),且據點空間應符合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之要求。
(五)須有固定場地辦理據點相關服務,且須符合「長照與身障家照據點共融試辦計畫—安全看視服務指引」之規範,該指引服務內容係讓家庭照顧者於據點使用服務期間,被照顧者得以使用安全看視服務,以預防危及自身安全或發生意外事故。
【方案二:未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項目】
(一)新申請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新臺幣(以下同)265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113年執行方案二之既有共融據點每據點獎助245萬元(含設備費20萬元)。
(二)每個據點應配置家照專員至少2名及兼任照顧服務員(或生活服務員)1名(據點須提供固定安全看視及陪伴服務),後者之臨時工資每小時至少200元。
(三)每名家照專員個案管理平均在案數以35案計,如連續3個月每人平均在案數超過35案時得增聘1名人力,可增加獎助70萬元。
二、獎助項目參照「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獎助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所訂基準辦理,補助費用及標準得隨時配合中央補助計畫修正。
三、家照專員進用資格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資格。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