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式交通車:
一、補助依據: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購置交通車者,該機構應完成簽訂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特約。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燃油及油電混合車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電動車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每一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日間照顧)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不再重複獎助。
四、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113年12月31日止。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800,000元。
六、補助方式: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服務提供者資格,並依單位檢送申請表並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長照機構交通接送車申請使用管理要點,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符 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 一條及公路法之規定,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照,訂有服務控管及駕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辦理教育訓練,增進對服務對象之認識與提供服務應注意事項,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每名乘客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乘客責任保險,以符合交通法規及維護長照個案權益。
(二)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 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購車後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社區式服務交通 接送特約,補助購置車輛應於明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2.0特約服務專用標章。
(四)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