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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

112年度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輔導單位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

(一)除家庭托顧服務外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合格之長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及護理機構。

(二)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

(四)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輔導已取得特約之托顧家庭:

1.每輔導一托顧家庭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如托顧家庭取得設立許可時間未滿一年,視取得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2.每輔導一托顧家庭之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油脂、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費等。

3.受營運輔導之托顧家庭如取得設立許可時間未滿一年,應視其許可證書取得月份按比例支付輔導單位獎助費用;另受營運輔導之托顧家庭如已完成第一次機構評鑑(含後續改善)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二年後,則不予支付輔導單位獎助費用 。

(二)輔導開發或培植托顧家庭:每一輔導團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印刷費、材料費、郵電費、文具紙張等。


四、申請期間:111年11月4日至111年11月17日。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270,000元。


六、審查方式: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依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

(一)初審:主辦單位審查提案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經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複審。

(二)複審:召開遴選會議審查,由提案廠商現場簡報。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者,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委託或補助,已核發之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委託或補助。

(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