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單位
一、 補助對象資格條件: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者。
二、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三、 補助項目:
(一) 巷弄長照站業務費:水電費、電話費、活動場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據點承辦單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臨時工資(限每週提供服務六個至十個時段之據點承辦單位)、攝影費、茶水費、郵資費、運費、設施設備費、清潔用品費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 志工相關費用: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
(三)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費用。
(四) 專職人員服務費(限每週服務十個時段)。
四、 審查方式:
(一) 業經本局同意正式設置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單位為限。
(二) 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彙報本局辦理審核。
(三) 區公所於收受經費補助核定函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五、 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六、 其他注意事項: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