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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2年度長照人員教育訓練補助計畫

臺南市112年度長照人員教育訓練補助計畫


一、補助目的:

透過辦理各項教育訓練課程來提昇長照人員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及水準,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補助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二)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608號公告、107年11月6日衛部顧字第1071962116號函、110年1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203A號函。

(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規範。


三、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設立目的與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護理及長期照顧相關之下列各機構團體。

(一)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二)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三)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非屬個人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

    1.訓練對象: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且已登錄於本市特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長照人員。

    2.訓練人數:每班開課人數至少需達30人。

    3.訓練時數:每班開課時數至少需達7小時以上。

    4.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費、長照積分認證費用。

     (2)補助標準:每班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上限。

     (3)補助班數:13班。

(二)長期照顧足部照護服務訓練

    1.訓練對象: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且已登錄於本市特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長照人員。

    2.訓練人數:每班開課人數20人(不得超過或低於20人)。

    3.訓練時數:10小時(課程6小時,實務操作4小時)。

    4.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費、長照積分認證費用。

     (2)補助標準:每班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上限。

     (3)補助班數:5班。

(三)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訓練

    1.訓練對象: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證明,且已登錄於本市特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長照人員。

    2.訓練人數:每班開課人數30人(不得超過或低於30人)。

    3.訓練時數:訓練期程最長不超過3個月。

     (1)核心課程16小時【課程+技術演練】。

     (2)實習課程【依實習課程檢核表(真人操作)評值達到4次且正確完整】。

    4.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印刷費、文具紙張費、場地費、長照積分認證費用。

     (2)補助標準:每班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上限。

     (3)補助班數:2班。


五、申請期間:單位申請案件,最晚辦訓完成時間為112年10月31日。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50萬元。


七、審查方式:

(一)同一單位同一方案以補助2案為原則,受理順序依申請文件完備時間做認定。

(二)若同一案件另向中央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中央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失智症照顧服務 20 小時訓練課程,本局已提供補助失智共同照護中心,考量經費有限及避免資源重複配置,爰不另以本項補助計畫辦理。

(四)單位申請案件核准補助結果,由本局另以書面通知。不符本計畫規定,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以一次為限。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案件之申請,應檢具申請公文、資格審查表、補助計畫書、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課程之核定文件、訓練師資名冊(含講師、實習老師、助教)、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後,函送本局核辦。

   1.屬民間單位(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

   2.非屬個人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特約單位者,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及特約證明文件。

   3.非屬個人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

   4.屬醫療、護理機構,應檢附開業執照及設立許可文件。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實施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三)申請單位函送本局之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申請單位應於開訓前,完成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規定辦理之訓練,皆為實體繼續教育課程。

(二)須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並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三)辦訓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14日內,檢具開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學員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擷取畫面、結訓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七)、簽到表、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檢送本局辦理結訓備查。

(四)辦訓單位於辦理辦理結訓備查後14日內,檢具核銷清冊、憑證(格式如附件八)、結訓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九,內容須包含訓練講義、辦訓照片)、結業證明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函文檢送本局辦理核銷。

(五)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課程需求而有計畫異動,應先經過申請之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核定後,再函文本局辦理變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計畫異動,應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於異動當日向本局承辦人及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告知,並於事後函文辦理相關計畫異動變更事宜。

(六)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辦訓單位應書面敘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延期開訓,惟以1次為限,配合本局業務需要調整者不在此限。

(七)辦訓單位於辦訓期間應維護上課品質,如有任何爭議、陳情事件應妥善處理。

(八)辦訓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課程及審核學員資格;並配合本局查核、輔導、監督事宜。

(九)辦訓單位執行本補助計畫,有違反計畫、法令規定或有辦理不善情事,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辦訓單位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因自身因素而取消申請補助者,本局將列入次年申請補助之核定考量因素。

(十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