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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交通接送專車服務補助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資格:

(一)提供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老人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服務使用者:本服務限於實際居住臺南市,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補助長照低收入戶、長照中低收入戶之交通費,說明如下:

  1. 居住本市市區者每月有1,840元交通額度補助,凡屬依前項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自行負擔比率(一般戶27%、長照中低收9%及長照低收0%)
  2. 居住本市偏區者每月有2,400元交通額度補助,凡屬依前項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自行負擔比率(一般戶21%、長照中低收7%及長照低收0%)
  3. 收費內容:

(1)補助額度內:服務收費比照臺南市計程車跳表計費金額二分之ㄧ收費,再依福利身分別計算自付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補助額度外:服務收費比照臺南市計程車跳表金額收費。

(二)長照提供者:可申請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衛生福利部經費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獎助營運費用補助,獎助項目及基準包含車輛費用、人事費、事務費、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每一輛車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計。

  1. 車輛費用: 含車輛用油(電)、車輛租金(獎助對象不含汽車運輸業、受本部獎助購置之車輛及縣市政府自有之車輛)、維修保養、保險費(限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長照交通車輛專用標章(示意圖如附件五)、車用滅火器、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費用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所需項目等。
  2. 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3. 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網路、駕駛員服務費(檢附駕駛員服務合作及服務紀錄等證明)等事務費。
  4.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含裝機、資料處理、租金等費用。

四、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113年12月31日止。


五、審查方式: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服務提供者資格,依每年度公告特約單位增車遴選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服務提供者,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 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77條至第81條及公路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照。長照提供者應訂有服務控管及駕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增進對於長照服務對象之認識與服務應注意事項。針對提供服務之車輛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  客責任保險,以維護長照個案權益。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