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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

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品質提升卓越計畫


一、補助目的:

(一) 開放現有機構提出申請並予以輔導,對達成品質指標之機構給予獎勵,逐年增修指標,預計於112年達到品質精進之目標。

(二) 提升既有住宿式機構之服務品質,維護住民受照顧權益。

(三) 穩定住宿式機構之營運規模並永續經營,進而吸引產業投入、提升住宿式機構服務涵蓋率。


二、補助依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14條、第15條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辦理。


三、計畫期程: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 老人福利機構(不含安養床)、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不含早療)、 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服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二) 機構於109及110年本府受理申請截止日前經評鑑合格(或乙等以上)且尚在合格(或乙等)效期內。

(三) 機構受評鑑為不合格(或丙、丁等),如於109及110年地方政府受理申請截止日前,經複評通過,複評結果公告或生效後,始得提出申請。

(四) 109年未及加入或申請加入後經查核未通過,或因故於申請後撤案之機構,得於110年重新提出申請。

(五) 109年已加入之機構,之後依長服法轉銜為住宿式長照機構,仍得繼續參加本計畫,惟自110年8月2日起,須不中斷提供原個案住民服務,始得繼續參加本計畫。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計畫執行期間達成品質指標者,109年至112年公立機構每年每床獎勵1萬元,私立機構(含公設民營)每年每床獎勵2萬元。

(二) 每年每機構最高獎勵100床;老福及身障機構以前一年度12月底之實際收容人數核算;護理之家及依長服法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以前一年度12月底開放床計。


六、評核方式:

(一) 系統資料檢閱。

(二) 現場訪談。

  1. 檢核上傳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及資料之更新維護頻率。
  2. 與負責人員現場會談及操作。
  3. 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及110年度之現場訪談得改為以書面或系統資料進行評核。

七、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