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偏遠地區) 補助
一、補助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本市設置且實際服務區域為偏遠地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之特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150萬元;如設立時間未滿一年,視設立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二)每處之獎助項目包括:人事費(每處至多2名,最高獎助新臺幣100萬元)、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費。
(三)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四、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2月9日止
五、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150萬元,共計4處。
六、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依當年度預算。
七、審查方式:依單位檢送計畫書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書面審查予以核定。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影本。
(四)申請單位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個管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六)長照特約證明文件。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A單位,得專案免自籌;接受獎(補)助單位接受獎(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