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一般性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發展性婦女福利與權益活動
二、申請期間: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一般性案件之受補(捐)助單位,至遲應於每年度12月15日前執行完畢,未能依限執行完畢者,應就實際執行情形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三、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
(二)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社會團體(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並經本局認可者)
(四)大專院校以上之公私立學校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一) 每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另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 遊、聚餐及勸募性質之活動,或申請單位辦理內部相關活動、會員大會、內部教育訓練及接受其他縣市 委託辦理教育訓練者,不予補助。政策性、發展性及時事性活動之婦女福利及權益等活動之補助視本府預算額度,依需要核定之,最高補助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另配合國際性、全國性之婦女福利及權益等活動不在此限制。
(二)課程或活動內容應具主題性,包括:婦女權益、婦女福利、婦女社區參與、家事性別平權等,並應佔課程時數或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當年度預算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少婦科 06-2980111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