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補助民間團體辦理
(二)補助項目:
- 訪視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同案每年最高補助48次】、訪視輔導交通費,如護理人員共同訪視輔導者,護理人員應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擔任育兒指導人員應具護理、幼教、社工背景或具托育服務人員資格。
- 電話(含社群軟體通話及訊息)輔導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160元,同案每年最高補助48次。
-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每案次最高補助1,600元,檢據核銷。
- 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外聘督導出席費及交通費:出席費每次最高補助2,500元,內聘不予補助,交通費實報實銷。
- 團體工作輔導費:含團體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2,000元)、協同帶 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1,000元)、印刷費、場地及佈置費、交通費 (實報實銷)。
- 自立生活準備、親職教育講座及預防宣導費:講座鐘點費、印刷費、膳費。
- 坐月子服務費/產後營養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0元,每人最高補助30 日,含食材。
- 個案房租費、生活補助、托育補助費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 未出養前兒童短期安置費:委託安置個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5,000元,每人最高補助2個月(本項目以承辦之民間團體具安置床位者為限,並應轉介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團體為出養必要性評估)。
二、申請期間: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三、資格條件:
- 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四、審查方式:由社會局盤點並彙整轄內服務需求向中央申請,由中央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無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31萬9,000元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
婦兒少科(永華):06-2985085
註: 請參閱左列附件相關檔案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