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有意願申請者,請於期限內送件,本局以收文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增據點預計設置區域(至多5據點):東區、永康區、麻豆區、新營區、新豐區(仁德區、歸仁區)優先設置,其他地點經本局專案核定。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於申請期間準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1式5份,於申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外封套請註明申請「113年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整合型計畫-擴增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寄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收。
(三)如申請表未全部勾選或填寫完成、申請資料未依申請表所列順序排列者,
四、應備文件:
(一)公文及申請表。
(二)經費預算表。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
(五)計畫書,應包含:
- 前言(含: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財務健全性、過去服務績效等)。
- 專業服務能力(含:服務內容與流程規劃、服務提供之可行性及有效性、服務預期績效等)。
- 服務品質監管能力(含:督導及教育訓練、服務期程管理、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措施及申訴處理程序、效益評估及考核機制、計畫與財務監管能力等)。
- 發展性(含:現有資源網絡及結合社區資源能力、創新措施等)。
五、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預計設置區域申請單位僅1家,由本局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二)審查會議:預計設置區域申請單位超過1家,將由本局承辦科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
(三)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簽報核定者,並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函復開辦日等事宜。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