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補助民間團體辦理
(二)補助項目:
1.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活動:講師鐘點費(內聘折半支給)、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教材費、燈光音響租金、器材租金、裁判費、獎盃(座、牌)、國內參訪及觀摩等活動之車資(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一次為限)、聽打服務費、雜支。
2.充實設施設備: 辦公桌椅、會議桌椅、公文櫃或檔案櫃、傳真機或多功能事務機(二擇一)、電話機、電腦設備(限桌上型電腦、獨立主機、螢幕及作業系統、印表機、電腦桌椅)、影印機,且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補助者。。
3.配合本府辦理全市性或全國性相關活動並視年度預算額度及政策需要核定之。
二、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15日。
三、資格條件:
(一)立案之身心障礙服務團體。
(二)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立案團體或機構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服務事項者。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審核。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本局核定金額補助,每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政策性補助不再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0萬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82585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