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1月20日公告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相關辦法自103年12月1日正式上路,並於即日起開始辦理登記。
一、辦理單位: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二、承辦人員:孫小姐、高小姐、何小姐、黃先生
三、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14、5903、5910
四、傳真電話:(06)298-3162、637-0064
五、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六、法規依據及相關說明:
(一)、110年01月20日公告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相關辦法自103年12月1日正式上路,並於即日起開始辦理登記。
(二)、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15日以部授家字第1030900692號令訂定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四)、托育人員至托育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辦理登記事宜。
七、應備文件: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自我評量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九)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