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敬請符合款項者,不論男性或女性,別忽略自身權益,多加利用本項福利補助。
一、項目名稱: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轉分機5920陳小姐
三、傳真號碼:(06)2983162
四、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六、服務內容說明: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各款身份。
(二)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補助標準:
-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七、服務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13年度為35,575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八、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資料。
(三)全戶財稅資料。
(四)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五)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影本、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保護令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九、申請窗口: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