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報資料說明: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財團法人應定期彙編基本資料與經費來源、經費運用情形之統計,請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於每年6月底前填報後回復本局彙整。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在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均為統計對象。三、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以當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四、統計項目定義及填報資料電子檔案詳如附件。
一、填報資料說明: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財團法人應定期彙編基本資料與經費來源、經費運用情形之統計,請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於每年6月底前填報後回復本局彙整。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在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均為統計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以當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四、統計項目定義及填報資料電子檔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