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承辦人員 團體類別 | 承辦人員 | 辦公地點 |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非身心障礙類) | 原南市:陳小姐 原南縣:游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身心障礙類) | 陳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經濟業務團體 | 李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同鄉會 | 李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國際團體 | 董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宗教團體 | 鄭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老人福利協進會 | 鄭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同學校友會 | 葉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宗親會 | 鄭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學術文化團體 | 曾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體育運動團體 | 原南市:郭小姐 原南縣:游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醫療衛生團體 | 郭小姐 | 永華市政中心 |
環保團體 | 陳小姐 | 民治市政中心 |
二、聯絡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58
民治市政中心:06-6322110
三、傳真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48
民治市政中心:06-6357046
四、地 址: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
五、服務內容: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發起人名冊。(應有30人以上;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臺南市,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證明)
- 章程草案。
- 申請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 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
二、處理流程:
- 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所送申請相關表件依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並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其須經會商案件(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2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業務科函復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得補正者,由業務科承辦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 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籌備期間資料,由團體自存,免送業務科)
一、社會團體經許可籌組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準備召開成立大會。
二、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 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 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 擬定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 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 製作籌備期間會議紀錄。
- 籌備完成後相關資料之移交。
- 其他與籌備工作有關之事項。
三、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班,應於15日前函報社會局。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
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服務對象: 成年之設籍臺南市市民。
七、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發起人名冊。
- 章程草案。
-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例: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