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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一、洽辦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承辦人員
團體類別 承辦人員 辦公地點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非身心障礙類)

原南市:陳小姐

原南縣:游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身心障礙類)

陳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經濟業務團體 李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同鄉會 李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國際團體 董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宗教團體 鄭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老人福利協進會 鄭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同學校友會 葉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宗親會

鄭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學術文化團體

曾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體育運動團體

原南市:郭小姐

原南縣:游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醫療衛生團體 郭小姐 永華市政中心
環保團體

陳小姐

民治市政中心

二、聯絡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58

民治市政中心:06-6322110

三、傳真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48

民治市政中心:06-6357046

四、地  址: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

五、服務內容: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應有30人以上;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臺南市,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證明)
  3. 章程草案。
  4. 申請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 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

二、處理流程:

  1. 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所送申請相關表件依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並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其須經會商案件(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2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2.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業務科函復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補正者,由業務科承辦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3. 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籌備期間資料,由團體自存,免送業務科)

一、社會團體經許可籌組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準備召開成立大會。

二、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1. 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2. 審定經公開徵求之會員資格並造具其名冊。
  3. 擬定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4.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期及地點。
  5. 籌備有關選任職員之選任事宜。
  6. 製作籌備期間會議紀錄。
  7. 籌備完成後相關資料之移交。
  8. 其他與籌備工作有關之事項。

三、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班,應於15日前函報社會局。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
       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六、服務對象: 成年之設籍臺南市市民。

七、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
  3. 章程草案。
  4.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例: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