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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立登記

一、洽辦單位:人民團體科

員生消費合作社:民治市政中心 葉小姐

其他類合作社:民治市政中心 鄭小姐

二、聯絡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58

民治市政中心:06-6322110

三、傳真電話:

永華市政中心:06-2982548

民治市政中心 : 06-6357046

四、地址: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府西路36號2樓

五、服務內容:

所謂登記,就是將法人之設立及其存續事項,登錄於公簿,其作用為預防與監督。將應登記事項登錄於公簿,使第三人有閱悉機會,藉謀交易之安全,這是預防作用。合作社(場)辦理得好壞,可以用登記制度裁制之,以便於行政監督,使合作事業可以納入正軌,這是監督作用。凡是符合合作原理宗旨、手續純正合法的合作社(場),一經登記,自可取得法人資格。否則,不該准予登記,便無法律的地位。


合作社法第二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我國民法第二十五條亦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是以合作社(場)應依據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方取得法人資格,才能從事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六、服務對象:

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應自創立會當日開始起算一個月以內,由理事會以合作社(場)名義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核准成立後,依規定刻製圖記,並填具圖模暨選任人員印鑑紙備文送本府備查。

七、應備文件:

  1. 合作社(場)成立登記申請書2份。

  2. 社員名冊2份(員生社、員工社送社員名冊總表即可)。

  3. 年度業務計畫書2份(含收支預算表)。

  4. 創立大會會議紀錄2份。

  5. 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2份(理監事互選主席紀錄)。

  6. 理監事職員履歷印鑑表2。

  7. 股金存款證明書2份。

  8. 合作社章程4份(加封面)。

八、申請方式:備文郵寄或親自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