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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

一、 承辦人員:許小姐(永華市政中心)及各區公所承辦人員
二、 聯絡電話:06-2991111#8455(永華行政中心)及各區公所承辦人員電話
三、傳真電話:06-299-5759(永華行政中心)及各區公所傳真電話
四、地  址:70801臺南市永華路2段6號7樓(永華行政中心)及各區區公所
五、洽辦單位:各區公所社會(政)課
六、服務內容說明:

  •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

七、服務對象:

(一)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2.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3.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

  • 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二)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1.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2.重傷救助金:由本人、配偶或親屬領取。
 3.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領取。

八、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
  • 受災照片
  • 死亡或重傷診斷證明書
  • 失蹤人口報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