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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912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20819740號令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補助金額:

(一)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二)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三)戶籍謄本。

(四)領款收據。(附件二)

(五)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六)委託書。(附件三)

 

五、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原則由孕產婦為申請人,倘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孕產婦營養補助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可由申請人一併提出。

(三)申請人應於受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條件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六、審核及撥款:

(一)各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案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備,並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後,函送本局辦理複審及撥款。

(二)經審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將統一由本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申請表件未齊備或不符申請資格者,本局將行文通知公所辦理補件或駁回申請案,並將副本抄送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