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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912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2081974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14814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41105842號令發布修正

 

一、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且自申請日起算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四、補助金額:

(一)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二)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受補助對象為嬰兒者,併應檢附其出生證明正本。

(三)戶籍謄本。

(四)領款收據。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或指定他人具領者,應檢附委託書。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人以孕(產)婦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以專簽辦理。

          第四點規定之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得同時提出申請。

六、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並函送主管機關辦理複審及撥款。

       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申請表件未齊備者,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區公所函請申請人限期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申請人。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