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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調適獎助計畫

一、計畫目的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

 

二、獎助對象:

(一)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以30人以上之機構為優先)。

(二)接受本局獎助「112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調適計畫」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三)經本局盤點轉銜社區式服務有意願及潛力服務對象之單位。

 

三、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人事費:

聘任社工員或教保員1名。社會工作人員依「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辦理(具碩士學歷加給2,000元,具社工師執照加給4,000元,1年年資加給1,000元,專科社工師加給2,000元,每月至多補助46,765元),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7,765元,教保員最高補助每人每月3萬7,700元。年終獎金以1.5個月核算(依實際任用月數比例計算)。

(二)訓練及活動費:

1.專家學者出席費:

(1)補助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輔導機構辦理本計畫,以3名委員為限,每位委員每年最多10次,每次最高2,500元。

(2)督導內容:應建立服務對象轉銜社區之轉銜流程機制、機構工作人員轉銜服務模式培力、服務對象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服務轉銜前置訓練及追蹤機制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督導內容。

(3)外聘督導應具備資格,並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本計畫外聘督導需與督導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具社區居住轉銜實務經驗者,或曾任職於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優等機構。

 

2.差旅費:

(1)外聘專家學者及承辦單位參加出席相關會議之交通費

(2)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定辦理並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3)差旅費覆實支付,實報實銷。

(三)獨立生活訓練處遇費

(1)補助3名服務對象。

(2)每名服務對象每月1萬元。

(四) 服務對象使用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之自負額

(1)申請3名服務對象。

(2)日間服務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夜間服務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最高補助12個月。

(五)業務費:

1.每月最高補助 1 萬

2.辦理項目:執行相關教材、教具、器材等所需相關費用。

(六)專案計畫管理費:

獎助內容:包含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不超過計畫總核定經費10%)。

(七) 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

1.接受專業(案)服務費補助者,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2.教保員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且不列入專案計畫管理費額度計算)(覈實支付)。

 

五、應備文件:

(一) 公文及申請表。

(二) 經費預算表。

(三) 計畫書(內容應含):

  1. 前言(含組織架構與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性、過去相關專業執行績效與需求評估分析)。
  2. 目的。
  3. 辦理期程規劃(含甘特圖)。
  4. 服務對象及人數。
  5. 服務內容規劃設計
  6. 服務管理之執行能力評估
  7. 服務對象間權利義務關係及申訴處理機制。
  8. 專業服務人力之安排
  9. 費概算及執行合理性。
  10. 預期效益。

(四) 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組織章程影本等。

六、申請期限:計畫公布日起一個月內,逾期者不予受理。